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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樂:從秋菊到WTO,中國製定自己的遊戲規則
關鍵字: 秋菊打官司wto法理事理我們生活在歷史急速前行的洪流中。1996年10月,一本題為《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專著問世,那個向各級領導要“説法”的秋菊的形象從此在中國學術史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法治建設應如何迴應中國基層鄉土社會的需求,成為一個重要的學術議題。
當月,中美兩國元首會晤,同意加快中國加入WTO的談判;當年中國的GDP排名世界第七,幾乎是美國的十分之一,不到英國的三分之二。
2016年,《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迎來出版二十週年,已有青年學者總結《法治及其本土資源》所激發的對《秋菊打官司》的後續研究,其文獻規模與理論深度均頗為可觀(陳頎,2016:160-168);此時中國的GDP已排名世界第二,接近美國的三分之二,是英國的四倍。面對中國這個第一貿易大國的攻勢,歐美各國政客一片貿易保護主義的呼聲,而美國奧巴馬政府已試圖拋開WTO,設計TPP與TTIP這樣的新貿易框架。
二十年之後,《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作者蘇力推出了一系列對“大國憲制”的研究,從三個層面探討古代中國如何通過一系列基本制度將許多鬆散的農耕小共同體整合成為一個大國,他將小共同體內部的秩序安排與“齊家”相對應,將國家層面將眾多橫向聯繫鬆散的小共同體整合在一起的制度安排與“治國”相對應,將國家迴應遊牧文明與農耕文明間的對立與衝突的努力與“平天下”相對應(蘇力,2015;蘇力,2016)。
在這個新分析框架裏,《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無疑聚焦在“齊家”與“治國”兩個層面,尤其是強調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建構需迴應小共同體生活的內在需要,並指出“法律移植”與這種內在需要有所脱節,因而需要反思。但從蘇力提出的這個新的分析框架看來,《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與“平天下”這個層面的關聯較薄弱,尤其是未能充分展現出其所批評的“法律移植”在國際秩序層面的動力來源。
筆者試圖接着蘇力對“齊家”、“治國”、“平天下”三個層面的區分,進一步討論法律制度演變的國際動力來源。地緣政治與國際秩序的演變推動國內製度建構的演變其實並非新命題。英國地理學家哈·麥金徳(Halford J.Mackinder)認為國家的觀念通常是在“共同苦難的壓力和抵抗外來力量的共同需要下才被接受的”(麥金德,1865:51)。奧托·欣茨(Otto Hintze)甚至認為國家間的衝突比馬克思講的階級鬥爭對國家內部結構的影響更具決定性(Otto Hintze,1975:178-215)。
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佩裏·安德森(Perry Anderson)、邁克爾·曼(Michael Mann)、托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等歷史社會學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地緣政治與國際秩序演變對國內秩序的影響(蒂利,2007;安德森,2001;曼,2007;埃特曼,2010),並且也影響到了許田波、趙鼎新等學者對中國國家建構歷史進程的研究(許田波,2009;趙鼎新,2011)。
筆者無意重述既有的理論傳統,而試圖在此背景下,思考19世紀以來中國的國際戰略選擇對國內法律制度的影響,並重新探討“法律移植”這一蘇力曾給予很大關注的問題。
筆者仍將借用蘇力常用的秋菊形象展開論述,但試圖將其與世紀之交時國際秩序的代表WTO關聯在一起。這種並列多少會讓人感到突兀:一個是遙遠山村的農婦,處在基層的底層;另外一個,屬於世界貿易的“頂層設計”,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並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但二者都構成國內法律秩序需要回應的力量。
《秋菊打官司》劇照
秋菊及其生活的小共同體,是中國當下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基礎,60餘年前,一場轟轟烈烈的基層社會革命奠定了這個基礎,而30多年前的基層改革,則將秋菊們推入了商品經濟時代。“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多年以來,決策者在農村改革上十分謹慎,儘可能避免觸及基本制度。
而在冷戰結束之後,WTO成為獲勝的全球資本主義的基本貿易框架,中國如果自外於這個霸權體系,經濟就很難有飛躍式的發展。但是,要加入WTO並不是容易的事情,列強坐地起價,提出種種要求,其中一項就是要對本國法律體系進行大幅修改,使之與歐美的制度更為接近。
在加入WTO的壓力之下,中國開始大幅修改舊有的法律與政策,並制定一系列符合WTO要求的新法律和新政策。這種“變法”,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美國霸權支配的國際貿易秩序的入場券,而不是迴應本土社會提出的迫切的訴求,所以可以説是典型的“法律移植”,一個更為温和的説法,叫做“超前立法”。
但這種“超前立法”,實際上是二十世紀中國的常態而非例外,源於一個古老國家在新的列國時代尋求國家地位的努力。筆者試圖指出的是,從二十世紀曆史來看,“超前立法”完全可能是源於不同類型的國際行動策略選擇。第一種動力源於適應列強主導的國際霸權秩序的戰略選擇,第二種動力,源於與列強主導的舊國際秩序決裂、並試圖創新國際秩序的革命運動。兩種戰略選擇的交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當代中國的法律發展路徑和基本面貌。
一、 適應型策略與“超前立法”
自從鴉片戰爭打開國門,中國接觸到的第一個歐洲國際體系,就是1815年維也納會議奠定的“維也納體系”,英國、俄國、奧地利、普魯士、法國是這個體系的五大強權。這些國家的世襲統治者們為了防止再次發生法國大革命,建立了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避免相互之間發生衝突,將精力轉向海外殖民擴張。
在擴張之中,列強將歐洲文明設定為普遍的“文明標準”(standard of civilization),據此對非歐洲國家的性質做出區分。梁啓超曾於1899年在《文野三界之別》重述福澤諭吉引入日本的文明等級論:“泰西學者,分世界人類為三級:一曰蠻野之人,二曰半開之人,三曰文明之人。”(張品興等,1999:340)
據此,中國處於一個“半開化”的等級,列強可以在獲得領事裁判權的前提下,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維也納體系”維持了歐洲內部的長久和平。但隨着德國統一併迅速崛起,列強之間的衝突增大,協調體系失效,最終導向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戰之後的凡爾賽和會試圖重建國際體系,但未能恢復“維也納體系”中的大國協調機制,列強之間的衝突持續,並導致二戰的爆發。
在二戰結束之後,人類迎來的是兩大陣營對立的冷戰秩序,這一秩序持續到90年代初,隨後進入美國一超獨霸的時代。
在這個背景之下,我們就可以理解清末修律和民國大規模立法背後的適應列強霸權秩序的動力來源。近代東西方列強在中國建立領事裁判權,其理論基礎正是“文明的標準”的論述:中國的法律不符合文明標準,因此讓列強的僑民接受中國法庭的審判,是不人道的。
清政府和民國政府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一方面是與列強博弈,另一方面也進行了以“改同西例”為導向的法律改革。“文明的標準”背後隱藏着的是列強強大的組織化暴力,但是,它之所以能通行世界各地,跟被殖民者的自願和非自願的接受,是分不開的。不少人也主動接受了列強的文明優越論,將“改同西例”變成一個自願的、充滿熱切期望的過程。民國時代的法律人王伯琦在一篇題為《超前立法的出路》道出了他心目中“超前立法”的意義:
……我們的行為規範,雖不是立法者可以製造的,但立法者製成的法律,對於社會大眾的意識,確有莫大的啓示作用。從而足以加速促成其意識之成熟 …… 早熟的立法,在其一時的效力方面,或許要打些折扣,但在啓迪人民意識方面,卻有極大的作用。我們不妨稱之為“法教”。尤其在一個社會需要有重大的變革之時,此種立法上的手段,更為重要(王伯琦,2005:74)。
超前的立法有什麼意義?王伯琦説,它可以“啓迪人民意識”,因此可以稱為一種“法教”。他將這種“法教”放在代議制的背景下來考察,超前的立法者們既是民眾的代表者,又是民眾的教育者。那麼,究竟教什麼呢?超前的立法有什麼意義?王伯琦説,它可以“啓迪人民意識”,因此可以稱為一種“法教”。
他將這種“法教”放在代議制的背景下來考察,超前的立法者們既是民眾的代表者,又是民眾的教育者。那麼,究竟教什麼呢?當然是引入當下西方的法律發展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當西方法律仍保留着濃厚的古典自由主義色彩時,中國學習古典自由主義的聲音也較高。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西方法律日益趨向於“社會本位”,“學習西方”也就日益變成了學習“社會本位”的最新立法。
圍繞着西方兩個階段的精神差異,民國的政治與法律精英中還爆發了究竟應學習“社會本位”還是“個人本位”立法的爭論。胡漢民、吳經熊主張“社會本位”,而王伯琦、蔡樞衡則認為西洋的當下法律是在人格獨立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而中國本來就沒有將個人人格獨立的原則確立起來(孔慶平,2008)。
前者對西方晚近的“社會本位”傾向與中國傳統民族心理的相似感到歡欣鼓舞,將此作為中國能夠適應世界潮流的證據;而後者則對前者的樂觀感到憂心忡忡,認為中國需要補上古典自由主義的課之後才真正追得上世界潮流。但無論如何,兩派共享了同樣的焦慮,都努力使中國適應於國際秩序的主流。
- 原標題:章永樂:從秋菊到WTO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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